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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20号)
  •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发布时间:2021-10-29 0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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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20号


    广州市特贤食品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侯发宝与你单位追索工资的争议,我委已于2021年10月12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526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5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广州市特贤食品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侯发宝支付2021年5月6日至7月11日的工资1800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