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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辞退“间谍”员工依法有据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1-16 18:23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申请人杨某于2018年4月入职A公司任外贸业务员,2019年6月其主管林某辞职,A公司指定申请人杨某接手林某未完成的订单,但未及时注销林某原先的业务账号。201910月底,因客户反映申请人杨某在业务操作上有异常,A公司开展了调查,发现林某离职后就成立了经营同类外贸业务的B公司。通过复原公司服务器后台部分数据,A公司发现申请人杨某在20197月至10月期间与林某保持密切的联系,根据林某的指示登录其原先的业务账号联系客户,以退税让利等名义让客户与B公司开展交易约15万美元;两人共同配合抢夺A公司的客户资源,期间申请人杨某甚至还向林某泄露A公司新设的门禁密码,并在聊天中自称系“卧底”、“间谍”。2019年11月18日A公司找申请人杨某谈话,杨某认为公司并未与自己约定过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规章制度中也没有相应规定,就不该对其苛求额外的义务,故否认自己有违纪行为。A公司当场以申请人杨某严重违反职业道德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且不予支付业务提成。20191210日申请人杨某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令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和三季度业务提成。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申请人杨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一般来说,劳动者离职后的保密与竞业限制义务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协议进行明确约定,而且人员范围严格限定在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但诚实信用是建立劳动关系的重要前提和基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在职期间,员工对公司亦应负有竞业限制的忠诚义务。本案中,申请人杨某作为A公司的外贸业务员,明知原主管林某离职后开设了与A公司存在业务竞争关系的B公司,但仍利用职务之便和A公司未及时注销林某业务账号的漏洞,与林某内外配合共同抢夺A公司的客户资源与B公司开展交易,严重违反了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虽然A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没有明确将此种行为列入严重违纪的情形,但从申请人杨某与林某的聊天记录中其自称为“卧底”“间谍”看,说明其明知自己的行为不当,但仍故意为之,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故A公司与申请人杨某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杨某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于法无据。申请人杨某虽然举证了其2019年三季度所完成的业务订单,但因其同时存在违反忠诚义务和职业道德的行为,故难以确定该期间其付出的劳动系为A公司服务还是为B公司服务,且因其伙同林某抢夺A公司的客户资源,客观上给A单位造成了经营损失。故A公司决定不予发放申请人杨某三季度业务提成并无不妥,杨某要求补发,于法无据。

敬业、诚信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涵,是新时代所大力提倡并弘扬的。对于劳动者而言,除了遵守劳动合同约定义务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外,也要恪守秉持职业操守和道德品格,才能在职场中获得更多的尊重认可,也会有更大的上升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