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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林某于2016年11月15日进入浙江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人事主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为林某缴纳了社会保险。林某在职期间固定工资5000元/月,其最后工作至2017年12月31日。林某于2018年2月23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16年12月15日至2017年11月14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55000元。本案审理中,双方对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缘由存有争议,用人单位表示,林某系公司人事主管,日常工作主要是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林某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其自身工作失职造成,故公司不需要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另外,林某于2017年6月作为委托代理人代表公司参与了另一员工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仲裁案件的处理。林某对工作岗位及工作职责均无异议,但表示作为人事主管可以代表公司与其他员工签订、续签书面劳动合同,但不能代表公司与自己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自入职以来,被申请人从未派人代表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至于其代表公司参与仲裁活动,系其职责所在,并不能因此表明其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公司不能免责。
【处理结果】
仲裁委驳回了林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仲裁委认为:从林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职责来看,林某代表公司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员工的范围应当包含林某本人,故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系林某未及时履行自身职责所致。同时,从林某的专业范围来看,其相较于普通劳动者更为熟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其在职期间还代表公司参与了其他员工关于二倍工资的仲裁活动,故其应当知晓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另外,根据证人证言及林某的陈述,公司的公章及劳动合同均由林某保管,林某在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权限相对较大,林某曾代表公司与所有员工(包括总经理在内)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可见公司不存在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故意。因此,申请人林某在职期间有义务、有责任主动要求与被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林某并未举证证明其曾主动要求被申请人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被申请人故意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综上,仲裁委认定,林某提出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请求存在明显恶意,驳回了林某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了二倍工资罚则,其目的是引导用人单位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是现实中,出现了个别劳动者采用偷盗已签订的劳动合同、故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请他人顶替在劳动合同上签名等方式企图骗取、讹诈用人单位向其支付二倍工资。仲裁委提醒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一定要树立“契约精神”,重视劳动合同签订,共筑和谐稳定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