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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3月15日,C公司以孔某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与孔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孔某认为C公司的解除理由不成立,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C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6万余元。孔某称其于2013年2月15日进入A公司,担任钳工组长一职,刘某为A公司人事部经理;2017年4月,刘某经办了孔某与B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手续,但孔某的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未变更,工作岗位于2017年8月变更为项目工程师;2019年9月11日,孔某与C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地点未变更,岗位仍为项目工程师。C公司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孔某于2019年9月11日才进入本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是根据孔某虚报疫情期间居家办公工作量,严重违反了公司制度,违反劳动纪律,解除合法合规。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多次调解,C公司支付孔某70000元作为补偿。
【案例评析】
虽然此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C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行为是否违法,但此案中申请人孔某的实际工龄更耐人寻味。仲裁委查明:2013年2月至2017年3月,孔某与A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由A公司缴纳,工资由A公司代发。2017年4月至2019年8月,孔某与B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由B公司缴纳,工资由B公司代发。2019年9月至2020年2月,孔某与C公司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其社会保险由C公司缴纳,工资由C公司代发。从表面来看,这三家公司毫无关联,可以认定申请人孔某在2013年至2020年分别在三家公司从事工作。但根据孔某的陈述,仲裁员在庭后着重调查了三家公司的工商注册信息,发现自然人赵某和胡某某在B公司和C公司均各占51%和49%的股份,且自然人赵某为上述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外,A公司、B公司与C公司登记的注册地址为同一地址,虽然自然人赵某和胡某某并非A公司的股东,但自然人胡某某为A公司的监事。种种迹象表明,A、B、C三家公司为关联企业,这三家企业试图通过与孔某分别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故意中断其工龄。仲裁员了解该情况后,立即约谈了C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其释法明理,要求其改正错误,并促成了双方调解。
此案中,A、B、C三家企业均为关联企业,在实际劳动用工过程中,企业为了管理、经营需要,确实会要求劳动者为不同用工主体工作、与不同的用工主体(实为关联企业)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了避免劳动者权益受损,《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这种劳动者与不同关联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形作出了规制: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在此案审理过程中,C公司委托代理人故意隐瞒A、B、C三家公司系关联企业,意图中断孔某工龄的行为并不可取,仲裁委建议用人单位在实际劳动用工中应实事求是,对劳动者以诚相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