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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离职理由不诚信 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不支持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1-16 18:29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职工张某系贵州外出务工人员,2011年3月起在象山县某模具公司工作,双方约定了月工资但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费,主要原因是张某为了工资到手多一些主动向公司提出放弃缴纳社保,并写了书面承诺。2020年6月,张某另有发展准备辞职,他向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理由为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并于当月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单位为其补缴2011年3月至2020年5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并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4万余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支持了张某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但驳回了张某有关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

【案例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的法定权力也是法定义务。目前社会上仍有部分劳动者存在为了多领工资而向用人单位作出不缴纳社会保险承诺的短视行为。不缴纳社会保险虽然会在短期内让劳动者领取到更多的工资,但长期来看,不缴纳社会保险必将影响到劳动者在年老、生病时所获得相应的养老、医疗待遇。社会保险制度不但关系着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关系着全社会的长治久安。无论劳动者是否承诺放弃社会保险缴纳,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义务不能得到豁免,故仲裁委呼吁广大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依法及时缴纳社会保险。

本案的另一项请求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因庭审中双方均认可张某签订过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申请人张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意识到签订放弃社保缴纳承诺书后的法律后果。同时,被申请人未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也出于申请人本人意愿,若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等规定支持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请求,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仲裁委最终驳回了张某的第二项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