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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课堂:上班途中道路交通事故全责能认定工伤吗?
来源:工伤保险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11-18 17:05     阅读次数:

基本案情:某公司职工武某某,2021年7月1日早上,从家中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上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后公司为其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予以受理。

调查情况:经调查核实,2021年7月1日早上,武某某从家中骑电动自行车前往公司上班,8时10分许,其上班途中骑行到宁波市海曙区古林镇栎高线古林交警中队附近时,因自身原因操作不当,导致所骑的电动自行车打滑后摔倒。武某某随后报警,经宁波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海曙大队认定,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其右上肢和双手腕等多处受伤,经宁波市第一医院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多处挫伤。

认定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武某某是在上班途中,受到道路交通事故伤害的,但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全部责任。因此,其在上班途中所受到道路交通事故的伤害情形,不符合上述有关规定。也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据此,认定该起伤害事故为非工伤事故,对武某某的右桡骨骨折,多处挫伤不予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