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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某公司职工王某,2021年5月18日-22日,参加单位组织的疗休养活动右脚扭伤。疗休养结束后,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此案。
调查情况:
经调查核实,王某系某公司正式职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5月18日-22日,根据公司工会统一安排,王某参加了公司集中统一组织的重庆线路疗休养活动。5月19日,因重庆万州一直在下雨,王某与同事一起在参观万州景区时,不慎从山上的台阶处滑倒被摔伤,造成其右脚跟受伤,经医院诊断为右根骨前缘撕脱性骨折。
认定结论:
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职工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故可以认定王某的右根骨前缘撕脱性骨折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