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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宁波市某公司职工吕某,2017年8月1日9时许,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倒地不起,被同事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司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受理此案。
案件调查:经调查核实,吕某2016年7月15日入职,与公司签订了三年的劳动合同,并被公司指派到湖南省永州市担任营销经理,主要负责湖南省的业务营销管理工作。2017年8月1日,吕某打卡上班后,在一楼办公区域进行客户档案资料的整理工作,9时许,被外出返回的同事发现吕某躺在地上后及时送医抢救,经永州市中心医院120急救中心诊断,确认吕某已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
认定结论:吕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现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该起伤害事故为视同工伤事故,对吕某的死亡认定为视同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