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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8号
安徽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李宏良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我委已于2021年3月2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浙甬劳人仲案(2021)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被申请人安徽成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宏良自2020年7月25日起至8月2日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