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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待遇领取资格认证问答
  •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发布时间:2021-05-11 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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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哪些人员需要资格认证?

    1.正在领取企业退休(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2.正在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含享受原老年居民养老保障、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正在领取被征地养老保障待遇人员;

    4.正在领取职工遗属、工伤供养和精减职工(含部分精减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人员;

    5.正在领取宁波社区综合补贴的省部属企业退休、援外回甬定居人员。

     

    二、每年什么时间资格认证?

    各类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可以在每年12月15日前办理自助认证。

     

    三、资格认证有哪些方法?

    1.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养老待遇领取人员就医、出行等实名验证信息比对确认。

    2.养老待遇领取人员通过“浙里办”APP办理人脸识别自助认证或亲友协助认证,或通过“支付宝”“掌上12333”自助办理,境外居住人员可下载“中国领事”APP自助认证。

    3.养老待遇领取人员持本人身份证就近社保经办机构、街道社区便民服务中心窗口进行认证。

     

    四、手机APP认证如何操作?

    (一)浙里办

    1.下载、安装

    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浙里办”APP,或扫描“浙里办”二维码下载:

     

        2.注册

    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同时需要通过“浙里办”的高级实名认证。

    3.使用

    第一步“浙里办”首页切换到宁波市,通过点击热门服务“更多”—服务超市“社保”—浙里人社,在“我要社保”栏目选择“退休”打开“退休待遇资格认证”专区,如下图:

     

     

        第二步进行养老待遇本人或帮助他人认证,点击“进入人脸识别认证”,通过即完成本年度认证如下图:


     


    (二)支付宝

    1.下载、安装、注册

    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支付宝”APP,在“支付宝”上认证的用户需要通过支付宝实名认证方可进行操作。扫描“支付宝”二维码下载:

     

        2.使用

    第一步支付宝首页可进入“市民中心”“社保”栏目选择“社保待遇资格认证”

    如下图:

     

    第二步:进行养老待遇本人认证,界面与“浙里办”一致。

    (三)“掌上12333”APP

    1.下载安装、注册

    可通过各大手机应用市场下载掌上12333APP,通过手机号码进行注册。

    2.使用

    首页切换到宁波,通过点击热门服务—打开“社会保险待遇资格认证”,进行养老待遇本人认证,界面类似“浙里办”,如下图:

     

     

     

    (四)“中国领事”APP或“中国领事”微信小程序

    境外居住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登录“中国领事”APP完成初始资格认证后,即可在线办理有关手续。初始资格认证时,需在线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以及国内养老金发放地、国内身份证号、护照等信息,并完成人脸识别。资格认证通过后,国内养老金发放地将按时为申请人发放养老金。

    申请人因故不能使用“中国领事”APP,或不能通过人脸识别办理资格认证的,仍可通过中国驻当地使领馆线下办理。

    短期在境外居住的养老待遇领取人员,也可参照上述方法办理。

     

    微信扫一扫,使用小程序

     

    五、疑似失去领取待遇资格人员如何处理?

    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比对,对未办理自助认证、又没有实名验证信息,且上门核实无法确认的,暂停养老保险待遇发放。对待遇暂停发放后,仍具备领取待遇资格的人员,社保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待遇恢复和补发手续。

     

    六、多领冒领养老待遇需要退还吗?

    骗取、冒领、重复领取待遇应主动退还;对拒不退还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移交人力社保行政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失去养老待遇领取资格人员如何报告?

    1.纳入社区管理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亲属、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劳动就业保障服务中心和自管小组应在7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2.尚未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亲属要在3日内向申领待遇单位报告或7日内直接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单位应在4日内向待遇享受人员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3.居住异地的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亲属应在7日内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报告。

     

    八、欺诈冒领有哪些情形?

    1.退休人员、城乡居民和被征地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待遇);

    2.职工遗属、精减职工和工伤供养人员去世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报备,冒领生活困难补助金;

    3.各类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判刑、失踪,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报备,冒领养老金(待遇)和生活困难补助金;

    4.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金;

    5.伪造死亡证明、虚构死亡时间,骗取养老金及丧葬费;

    6.虚构劳动关系,伪造参保资料办理参保补缴手续,骗取养老金;

    7.其他通过欺诈、伪造证明材料骗取养老金的行为。

     

    九、欺诈冒领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对失去领取待遇资格后,其直系亲属不在规定期限内报备、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以及冒用他人档案材料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参保退休、骗取养老保险待遇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社保经办机构可提请人社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