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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13号
杭州兴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刘涛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工资的劳动争议,我委已于2021年6月23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221—1号、浙甬劳人仲案(2021)221—2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221—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刘涛与被申请人杭州兴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5月18日至今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浙甬劳人仲案(2021)221—2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杭州兴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申请人刘涛支付2020年5月18日至9月2日期间的补发工资13280元。本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决书生效后,你单位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义务。若不履行裁决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