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14号
凑凑(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王芳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已于2021年7月3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291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29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王芳与被申请人凑凑(天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自2020年12月2日至2021年5月2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