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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公告〔2021〕16号
浙江海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陈禄乾与你单位确认劳动关系一案,我委已于2021年8月5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335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1)33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陈禄乾与被申请人浙江海川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6日至2020年9月7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你单位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1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