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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来源: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1-08-27 17:32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1-00018
发布机构: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21-0006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21〕22号
主题分类名称: 劳动就业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意见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总体方案》(发改价格规〔2019〕2015号)、《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浙江省残疾人联合会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7〕26号)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浙人社发〔2020〕58号)等精神,进一步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

(一)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

1.调整征收标准。从2021年1月1日起,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未达到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应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残保金按用人单位上年度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人数和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残保金年缴纳额=(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度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数,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计算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有关规定执行。

若用人单位无法确定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照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核定征收残保金。社会平均工资的口径为当地城镇私营单位和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2. 实行分步到位。2021年残保金实际征收按《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降本减负促进实体经济稳增长的若干意见》(甬政办发〔2018〕125号)有关残保金规定执行;2022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1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从2023年起,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以上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3.明确征收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月(或按年)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残保金,具体缴纳时间由市财政、税务和残联确定。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供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信息。

(二)落实残保金优惠政策

1.实行分档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将残保金由单一标准征收调整为分档征收,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含)以上但低于1.5%的,按应缴费额50%征收;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90%征收。

2.落实减免政策。对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的企业,暂免征收残保金。对于用人单位遭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停工停产15天及以上(含节假日)的,可按停工停产月数计算减免当年应缴残保金,其中停工停产15天不足1个月的,可按1个月计算,并实行征前减免、事后监督的管理方式。

需要办理减免的单位向当地残联申报,由当地残联会同财政审核,结果由当地残联负责公示,并将信息传递给当地税务部门。

(三)合理认定按比例就业形式。探索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多种实现形式,为用人单位更好地履行法定义务提供更多选择。用工单位依法以劳动派遣等方式接收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可记入派遣单位或接受单位的用工人数,具体由双方协商确定。

(四)加强征收环节部门协同共治。残联组织对用人单位上年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进行审核确定,并在年审结束后及时提供给税务部门。税务部门建立残保金定期检查、信息推送机制,对申报不实、少缴纳残保金或未申报缴纳残保金的用人单位及时催报并催(追)缴残保金。

二、保障残疾人就业

(一)明确残保金优先用于保障就业。残保金优先用于支持残疾人就业,满足相关的培训教育、奖励补贴、就业服务等支出,各地要根据当地保障残疾人就业实际需要逐步提高残疾人就业支出比重。

(二)扶持激励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加大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奖励力度,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的企业,每多安置1人,每年按不低于当地4个月最低工资标准予以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将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未就业持证残疾人按规定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其中符合条件的可享受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

(三)支持残疾人自主就业创业。落实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创业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场租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等政策支持。政府和乡镇(街道)兴办贸易市场,设立商铺、摊位等便民服务网点时,应预留不低于10%给残疾人,并适当减免摊位费、租赁费,有条件的地方应免费提供店面。新增彩票经营网点,同等条件下优先提供给残疾人。

(四)扩大职业培训规模。加大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力度,鼓励企业采取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转岗培训、师傅带徒培训等形式,对残疾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鼓励技工(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有条件的高校积极参与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开展实训式、订单式培训和送培训上门服务。将残疾人职工纳入项目制培训范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形式开展培训工作。加大“ 以赛代训”力度,鼓励残疾人参加各类各级职业技能大赛并按规定享受各项竞赛待遇。残疾人自主参加各类职业技能提升培训,符合条件并取得证书的,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以上符合同类多项扶持政策的就高享受。残疾人集中就业、辅助性就业及农村残疾人从事种养殖业扶持政策仍按有关规定执行。残疾人就业、培训扶持政策所需资金,符合促进就业资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等用途规定的,从中列支,其余从残疾人事业资金列支。

三、增进社会支持

(一)加强残保金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的社会监督。各地应当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及缴纳残保金公示制度。各级残联及其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接受社会监督。

(二)纳入社会信用评价体系。对未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且拒缴、少缴残保金或虚假安置残疾人就业等行为的用人单位,将其失信行为记入行业信用记录,符合公共信用信息清单目录的,共享至宁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四、优化残疾人服务

(一)健全残疾人就业全过程服务机制。结合我市基层治理体系“四个平台”建设,探索建立城乡社区服务机构跟踪残疾人就业信息管理制度,精准掌握辖区内残疾人就业需求。完善残疾人就业服务体系,积极发挥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全流程服务中的作用。加大残疾高校毕业生帮扶力度。

(二)做好残疾人人力资源开发。鼓励各地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残疾人提供职业康复训练、求职定向指导、职业介绍、岗位支持等全链条、个性化服务。充分发挥劳务派遣公司、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残疾人就业供需对接方面的作用,对推荐残疾人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按人数给予奖励。

(三)推动用人单位设置残疾人就业岗位。大力推进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带头招录(聘)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加大基层岗位开发力度,社区工作人员等招聘岗位可预留部分名额安置残疾人大学生就业。各级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主动向用人单位介绍安排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提供岗位改造咨询,努力实现“以岗适人”。

(四)推动信息互通资源共享。依托政务服务系统,实现财政、税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残联等部门信息联网。建立全市统一的残疾人就业审核管理系统,实现用人单位按比例就业网上申报审核服务。落实“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推进残疾人求职和就业信息全市互联互通,支持残疾人就业创业网络服务平台建设。

五、加强统筹协同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将保障残疾人劳动就业权益放在重要位置,落实各方责任,形成合力,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残疾人就业。建立残疾人就业部门协调工作机制,及时、妥善解决残疾人就业和残保金征管中出现的问题。各地要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论宣传和典型示范,在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活动中,应预留一定名额,用于表彰安置残疾人就业先进单位和残疾人创业先进个人,鼓励残疾人更好融入社会,号召全社会关心支持残疾人就业。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税务局        宁波市残疾人联合会

2021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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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
图解: 图解《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完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制度更好促进残疾人就业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