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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劳动者是否可以随意申请撤回仲裁申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10-31 11:27     阅读次数:

案情简介:劳动者李某系D公司文员,因李某与D公司在奖金发放上产生争议,李某于2020年3月11日申请仲裁,仲裁委于4月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审理后,李某发现自己的仲裁请求缺乏证据予以支撑,恐要被全部予以驳回。4月11日,李某在发现双方调解无望后,向仲裁委提出申请,要求撤回本次仲裁申请的所有仲裁请求。仲裁员于第一时间向D公司征求意见,D公司当即表示不同意李某撤回仲裁申请,并于次日向仲裁委提交了书面意见。根据D公司的书面意见,仲裁委作出决定,对李某提出的撤回仲裁申请不予准许,并及时作出了裁决送达双方当事人。

争议焦点:劳动者提出撤回仲裁申请后,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拒绝?

法律评析:所谓撤回仲裁申请是指仲裁委员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仲裁申请后,在仲裁庭作出仲裁裁决之前,仲裁申请人撤回自己的仲裁申请,不再请求仲裁庭对该争议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仲裁裁决的行为。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后,案件的仲裁时效中断,在仲裁时效内,申请人可以再次提起仲裁申请。申请人主动撤回仲裁申请的理由有很多,多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但在仲裁实务中,也出现了部分申请人恶意多次撤回仲裁申请,利用仲裁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向用人单位多次申请仲裁,浪费了大量的仲裁司法资源。

2016年1月1日,《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实施后,对申请人的仲裁申请撤回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在综合考虑申请人自由地行使程序上的处分权及被申请人在撤案中的程序利益,在防止申请人滥用撤回仲裁申请权的同时防止被申请人不合理地阻碍申请人撤案而形成恶意拖延仲裁程序的行为。《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案件审理期间,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申请人自愿放弃仲裁申请的,申请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应当准许。但是,仲裁辩论终结后申请人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不同意的除外。也就是说,在仲裁辩论结束前,申请人可以自由行使撤回仲裁申请权利,不受任何拘束,仲裁庭应当予以准许。但仲裁辩论终结后,申请人再行使撤回仲裁申请权利的,应当经过被申请人的同意。

回到本案,申请人李某与D公司的劳动争议已于4月8日开庭完毕,仲裁辩论也于当日终结。李某于4月11日向仲裁委提出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员立即与被申请人取得联系,征求被申请人的意见,依法有据。D公司拒绝李某撤回仲裁申请也是合法行使自己权利,合乎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