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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12号)
  •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发布时间:2022-11-22 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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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12号

    上海胜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卓儒鹏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已于2022年11月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614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61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卓儒鹏与被申请人上海胜徽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4日至2022年8月9日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