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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13号
上海坤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况发明与你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的争议,已于2022年11月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660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660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确认申请人况发明与被申请人上海坤服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至2022年10月存在劳动关系。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决,可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裁决书即生效。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