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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2-00736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22-0004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22〕27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就业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税务部门: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规范失业保险参保缴费,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2023年1月1日起,我市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条件从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调整为按规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停止缴纳失业保险费,享受对象、补贴标准和享受期限不变。
二、已经记录的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此后按规定参保缴费的失业保险年限累计计算。失业保险累计缴费不足12个月,难以按规定续缴失业保险费的,可在2023年3月底前申请一次性退还灵活就业期间缴纳的失业保险费,退还后相应核减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各地要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就业帮扶,强化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管理,畅通失业求助渠道,健全分类服务机制,根据就业需求和就业能力,及时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就业服务,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尽快实现就业。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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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解读《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
图解: | 图解政策《关于调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有关事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