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
保护视力色: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2号)
  •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发布时间:2022-03-07 14:28
  •     
  • 阅读次数:
  • 浙甬劳人仲公告〔2022〕2号

    浙江舟山甬弘实业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杨健与你公司追索部分工伤保险待遇的劳动争议,已于2022年2月24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2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2)2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浙江舟山甬弘实业有限公司应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杨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013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7207.80元;以上两项合计19220.80元;二、准予申请人杨健撤回第二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项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求。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如你公司有证据证明本裁决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裁决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裁决义务。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2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