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4〕153号)、《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深入推进青年友好城建设的若干举措》(甬人社发〔2021〕10号)、《宁波市博士后工作经费资助实施细则》(甬人社发〔2022〕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2年度博士后有关市级资助经费申报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站资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经国家、省博士后工作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以下简称设站单位)。
本项资助按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其中市属单位按本通知申报,区(县、市)单位按照区(县、市)人社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申请。
(二)申报条件
1.有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开展项目研究;
2.2019年7月1日后获批设站且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未满5人的;新获批设立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的单位。
(三)资助标准
2019年7月1日及以后获批设站单位,按《关于调整部分宁波市博士后工作资助政策的通知》(甬人社发〔2019〕45号)规定,标准为: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国家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100万元/家;浙江省企业博士后工作站50万元/家。其中,国家级博士后工作站、流动站建站资助一次性拨付(已享受过省级建站补贴的按补差享受);省级博士后工作站建站资助分次核拨,每招收1名博士后人员给予10万元,直至50万元核拨到位。
二、日常资助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设站单位。本项资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申报条件
1.2019年7月1日至2022年4月20日招收博士后科研人员进站且未申报过本项目资助经费;
2.已按要求组织开题报告会。
(三)资助标准
5万元/人
三、生活补贴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全市设站单位进站博士后科研人员。本项资助按就业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其中市级承担部分按本通知申报,区(县、市)配套按照区(县、市)人社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申请。
(二)资助标准
2021年4月20日至2022年4月20日招收进站的博士后科研人员,标准为:全职博士后(包括工作站、流动站招收)30万元/人,在职博士后15万元/人(仅限企业工作站招收的高校教师等青年博士),区(县、市)按市级资助标准1:1配套资助。
四、择优资助项目配套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设站单位。本项资助由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区(县、市)在市级配套资助基础上另有配套的,按照区(县、市)人社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申请。
(二)申报条件
宁波市各设站单位在站博士后申报并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浙江省博士后科研项目择优资助的项目。
(三)资助标准
按所获资助金额1:1比例给予相应配套资助,同一名博士后项目多次入选省、部择优资助的按就高补差不重复原则配套资助。
五、出站留甬(来甬)工作补助申报
(一)申报对象
市内外设站单位出站1年内且在甬初次就业的博士后科研人员。
本项资助按就业单位隶属关系由市县两级分别承担,其中市属单位按本通知申报,区(县、市)属单位按照区(县、市)人社部门有关工作要求向所在地申请。
(二)申报条件
1.在甬初次就业并签订5年及以上工作合同(进站前在宁波无社保缴纳记录);
2.出站一年内(以博士后证书时间为准)留甬(来甬)工作;
3.申报时人事劳动关系(含社保、档案等)在宁波。
(三)资助标准
1.到我市各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2021年4月20日后出站留甬工作的,可申请总额60万元的补助(每年12万元,分5年发放)。其中,出站后留企业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税收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全额承担;出站后留事业单位工作的,按接收单位的行政隶属关系,由市或区(县、市)级财政承担40万元,其余部分可由接收单位资助。
2.2021年4月20日及以后出站一年内来甬首次就业的青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六、人才中介机构推荐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奖励经费申报
(一)申报对象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1.具有人才中介服务资质的法人机构;
2.与我市博士后设站单位签订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
3.按要求将有关委托招收合作资料事先交宁波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备案。
(三)奖励标准
人才中介机构为我市工作站推荐并协调流动站成功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每推荐成功1名给予2万元的奖励。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材料
市级资助申报工作通过“宁波市博士后数字化绩效管理系统”补贴管理模块在线填报、提交,审核时将以系统内上传的备案资料作为依据:
1.申报第一、二项不需提供资料;
2.申报第三项需提供全国博管委网站提交的《博士后申请表》;
3.申报第四项中全国博管委项目择优资助配套经费需提供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会资助证书或文件;
4.申报第五项需提供《博士后证书》;就业协议(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创办企业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等;人事档案关系和社保关系在甬证明。
5.申报第六项需提供人才中介机构资质证明、委托招收协议、《宁波市委托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情况备案表》及《博士后研究人员备案证明》。
(二)申报时间及要求
1.2021年4月20日前还未申请市级博士后资助经费的按对应政策文件执行。已申领省级财政博士后相关资助的单位,如按市级资助标准有差额的,可申领差额部分,但不重复资助。
2.申请第五项、第六项资助经费的非博士后设站单位请联系陈霞敏通过市本级账号上传佐证材料申报。系统填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5月12日,逾期不再受理。
工作站申报端:http://gzz.bshnb.com/
区县市管理端:http://guanli.bshnb.com/
申报咨询:罗克坚,联系电话:83867575;陈霞敏,联系电话:87118137,邮箱:nbrcsc@163.net。
技术服务:刘怀奎,联系电话:13429383389。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