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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5-09 14:07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公布宁波市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和紧缺工种目录的通告》(〔2022〕37号,以下简称《通告》),进一步规范职业技能培训,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质量,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通告》中相关标准要求

(一)关于补贴对象。按照《通告》要求,个人补贴对象应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周岁,女性16-50周岁,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劳动者个人参加培训(含“以赛代训”)和申领补贴时,均应在以上明确的劳动年龄内,对培训时在劳动年龄内,申领补贴时(个人以提交补贴材料,相关人社经办部门确认为准)超出劳动年龄的,不予补贴。对此,各地人社部门和辖区内培训机构应加大宣传引导力度,要求培训机构培训招生时应充分告知,在签订培训协议时重点明确,特别是对即将超出劳动年龄的劳动者,要重点做好政策解释和告知工作。

(二)关于享受补贴的时间界定。鉴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周期性长、取证时间具有不确定性等特点,同时,适应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动态调整的实际,明确参加培训申领补贴以开班备案时间为准(参加技能竞赛申领补贴以比赛首日选手签到登记为准),即以培训开班备案审核通过之日或以竞赛首日选手签到登记为准,享受对应年度的培训补贴政策,避免跨年度培训取证后补贴目录(标准)调整的矛盾。

(三)关于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的通知》(浙人社发〔2016〕24号),鉴于家庭服务行业从业人员构成的特殊性,对年龄超过50周岁、未满55周岁的城乡女性,本人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愿意参加家庭服务技能培训(养老护理员、育婴员、保育师)并经考核评价取得相应证书的,可以享受培训补贴。

(四)享受补贴职业(工种)。《关于公布宁波市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和紧缺工种目录的通告》(〔2022〕37号)实施期间,补贴申领应严格按照补贴目录内的职业(工种)及标准为依据,超目录范围原则上不予补贴。

(五)加强培训开班管理。享受政府补贴性培训,均需要做好实名制开班备案。对未经备案同意自行开班的,不给予培训补贴。

二、不断加强职业培训管理

(一)各地要健全职业技能培训绩效评价制度,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充分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对培训组织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进行全过程监管。要采取实地督查、重点检查、电话抽查等方式进行培训检查督查,原则上每年检查抽查比例不低于20%。检查抽查情况要做好登记,作为职业技能培训档案留存。

(二)允许各地对非补贴性职业技能类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可参照《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核发管理暂行办法》中培训合格证书发放样式,但不予编号,仅作为民生实事统计依据,不作为职业培训补贴依据,不享受培训补贴。各地发放培训合格证书的非补贴性培训,也应做好实名制工作,对发放证书和培训记录留档备查。

(三)有条件的地方要引入第三方机构力量监管培训过程,建立年度培训资金使用的第三方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