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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2022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 来源: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
  • 发布时间:2022-07-18 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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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推进职称工作数字化建设,全面提升职称管理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力社保厅《关于做好2022年度高级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22〕3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22年度我市职称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年度评审计划。高级职称评审工作请按照浙江省人力社保厅相关要求执行;中级职称评审工作,请各中评委办公室按照附件1评审计划执行;初级职称评审工作,由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及市直有关单位统筹安排。

    二、扎实规范做好评审工作。评审工作应按照中央和我省职称改革有关精神,以及《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严格执行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标准,认真开展资格审查、评前评后公示、评委会专家抽取等工作。各评委会及自主评聘单位应在评审前5个工作日,按管理权限向各级人力社保部门报告本次职称评审对象资格审查、专家库建库、评前公示和评委会组成等情况,经同意后方可召开评审会议,并在评审结束后及时将评审情况和评审结果函报;及时做好外省调入人员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工作,原则上应在材料收到后的一季度内完成。各自主评聘单位应及时做好三年评聘规划及当年评聘方案、评聘总结的备案工作。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按人员隶属关系及时准确回复职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构建高效有序的信访咨询体系。

    三、推进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按照省委、市委数字化改革要求,各级各类评委会(含自主评聘委员会)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https://zcps.rlsbt.zj.gov.cn/)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不得采取线下评审线上登记的方式,否则评审结果无效。各区(县、市)人社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要按隶属关系,切实将专业技术人员业绩档案库建设作为一项日常性工作,督促专业技术人才及时填报和完善个人业绩档案库信息,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等一网通办。“省平台”功能使用中的问题及建议请填写附件2报市人社局专技处。

    四、继续开展工程系列中级职称企业自主评价试点申报。根据省市职称改革要求,为充分发挥企业在人才评价、使用上的主动性,今年继续开展工程系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企业自主评价申报工作,各区(县、市)人社部门既要加强服务、广泛发动,也要按照好中选优、宁缺毋滥的原则,做好行业龙头企业、单项冠军企业等申报推荐工作。申报材料请于7月31日前报市人力社保局专技处。

    五、深入开展职称“三服务”活动。多措并举持续加强职称服务工作,加大职称政策宣传和信息公开,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职称“三服务”活动,积极推进职称信息化建设,2022年各区县需提高职称“三服务”开展力度、频率。三服务工作开展情况请于年底前报市人社局专技处。

    六、切实加强职称评审复查监督管理。为规范评审程序,加强流程管理,保证评审质量,各区(县、市)人社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托“省平台”,建立单位自查、人社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巡查制度,通过现场指导、线上材料审核等形式,对评委会及其组建单位的评审工作进行抽查、巡查,根据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有关问题进行倒查、复查,对评委会制度建设、政策执行情况和评审结果等进行抽查复审。自主评聘单位未能严格按照公布的评聘方案实施评聘工作,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或复核中发现问题严重的,将给予告诫,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评审权。


    附件1:2022年度宁波市中级职称评审计划.doc

           2:“省平台”功能使用需求建议表.doc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