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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就业工作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0〕19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甬政办发〔2020〕4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重点明确了13项就业创业有关政策的经办要求,即: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就业贷款贴息、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高校毕业生从事基层公共服务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求职创业补贴、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其中,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就业补贴(仅2020年实行)、就业见习补贴(原来政策有但无操作细则)、高技能人才生活安居补助、中小微企业“稳就业白名单”信贷支持等4项为新增政策,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创业场租补贴等3项政策调整了对象、标准等。其余6项政策在原政策基础上进行了完善。
现将有关政策的享受对象、享受条件、补贴标准和期限、经办方式等内容予以解读。
求职创业补贴
(一)享受对象
毕业学年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2.孤儿。
3.持证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来自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城乡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持证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
(三)经办方式
1.自愿申请。毕业前一年的8月15日至9月15日,符合条件对象通过“浙江政务网”填写个人基本信息,上传身份证原件。学校统一提供已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名单,并加盖学校公章和贷款发放银行公章。如申请人信息无法通过申报系统比对,且不在学校统一提供名单之列,需根据“浙江政务网”信息提示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公示。9月1日至9月25日,各学校通过“浙江政务网”进行初审,对免予上传证明材料的申请人,学校仅需核对毕业生个人信息,无须公示。对其余申请人,学校要严格审查资格,将人员信息上传人力社保部门进行网上审核,并将人力社保部门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在校内公示3个工作日后,于10月1日前上传公示原件。
3.资金发放。10月15日前,人力社保部门完成汇总并上传本级财政部门,10月31日前,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学生个人账户。
(四)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对2020届湖北籍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500元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按照《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0届湖北籍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30号)要求办理,由符合条件对象所在学校负责审核公示,按规定将补贴资金发放到申请人个人账户。
(五)其他
1.因故无法在毕业学年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一届毕业生一起向学校上传申请,审核通过后发放求职创业补贴,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2.部省属高校和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由市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补贴资金由市级财政列支。其他学校按隶属关系,由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审核,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