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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加强人才自主培养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的意见》的通知
来源:市人力社保局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2-09-06 17:49     阅读次数:
索引号: 113302045736565094/2022-00728
发布机构: 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科学技术局 、市财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 、市科学技术协会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ZJBC13-2022-0003
发文字号: 甬人社发〔2022〕18号
主题分类名称: 人事工作
有效性: 有效
体裁分类: 规范

各区(县、市)党委人才办、人力社保局、科技局、财政局、发改局、经信局、教育局、科协,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根据省、市党代会精神及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我们制定了《关于加强人才自主培养 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宁波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财政局

宁波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8月31日                     


关于加强人才自主培养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央人才工作会议和省、市党代会精神,加强人才自主培养,激发人才创新活力,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人才工作的有关部署,现就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央人才工作会议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时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战略新举措为指导,贯彻落实省、市党代会精神,坚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以人才自主培养和人才跨界融合为重点,以搭建人才学习提升、合作交流、服务社会、成果展示平台为抓手,健全人才选拔、培养、激励机制,完善人才全方位培养体系,大力培育领军拔尖人才,加快建设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创新高地战略支点城市,奋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人才引领力、全省带动力的高水平人才首选地、创新策源地、产业集聚地,为宁波建设现代化滨海大都市提供更为强大的人才支撑。

(二)总体目标

培养人选每两年选拔一次,以5年为一个培养周期,分三个层次进行选拔培养。2021年-2030年,计划选拔和培养具有发展潜力的领军型、创新型、复合型专业技术人才3000名左右,其中第一层次300名左右,第二层次900名左右,第三层次1800名左右。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教育卫生、人文社科、经济金融等领域,进一步培养造就一支德才兼备、创新踊跃、作用显著,能够有效引领宁波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领军拔尖人才队伍。

二、选拔工作

(一)选拔范围

人选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和驻甬部省属单位中选拔,主要面向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和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特别是新材料、工业互联网、关键核心基础件三大科创高地和医疗健康、“5G+”、数字经济、港航服务等领域新兴产业,以及金融、会计、律师等生产性服务业的优秀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

突出对甬江科创区和在甬高校院所、产业技术研究院,以及重大科创平台、工程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产业、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重大工程、重大项目中学术技术带头人,特别是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领域优秀创新人才的选拔。

加大对企业人才,特别是制造业“大优强”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人才的选拔力度。

加强对在甬创业创新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出站博士后的选拔。

支持青年人才挑大梁、当主角,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具有发展潜力的青年人才。

进一步拓展人才推荐渠道,探索院士等顶尖人才举荐制。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直接列入。

(二)选拔条件

培养人选应深怀爱国之心、砥砺报国之志,主动担负起时代赋予的使命责任;坚持科学精神,严守学术道德和职业操守;敢于创新,善于合作,乐于奉献,具有较大发展潜力。各层次具体条件如下:

第一层次

1.年龄50周岁及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理论基础深厚,专业知识扎实,学术视野开阔;能把握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跟踪本研究领域国际发展前沿;团队核心作用显著,创业创新能力突出;业内具有较高的公认度和知名度,学术、科研、技术、业绩等处于全市领先水平。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的给予适当倾斜。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位)国家、省、市重点课题、项目、基金研究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获得过部、省科技成果二等奖(或市科技成果一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励(或多项部、省三等奖,或多项市二等奖);在国内外一流学术刊物上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有重要学术技术价值或社会影响的著作;在本领域有重大学术技术创新或重要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二层次

1.年龄45周岁及以下,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理论和专业知识较为扎实;能了解本学科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跟踪本研究领域国内发展前沿;团队骨干作用显著,创业创新能力较强;学术、科研、技术、业绩等在我市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认可度。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给予适当倾斜。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主持或主要参与(前3位)市级及以上重点课题、项目等研究工作,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前3位)获得过市科技成果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或其他相当等级成果奖励;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多篇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技术价值的著作;在本领域有较为重要的学术技术创新或发明创造,取得的成果产生了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三层次

1.年龄40周岁及以下,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位,企业人才成果业绩突出且具较大培养发展潜力的可适当放宽职称、学历要求。理论和专业知识较为扎实;了解本专业领域发展趋势和本研究领域前沿动态;团队中个人作用明显,创业创新意识较强,学术、科研、技术、业绩等方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的给予适当倾斜。

2.取得以下成果之一:作为主要成员(前3位)承担过市级部门重点课题、项目等研究工作,或获得过市级部门科技成果二等奖(或相当于二等奖)及以上奖励;获得过多项授权专利;在省级及以上专业刊物上发表过多篇较高水平论文,或出版过著作;取得的成果产生了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

(三)选拔程序

选拔工作以创新价值、能力、贡献为标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选拔程序为:

1.企事业单位中符合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提出申请,报所在单位;

2.单位根据选拔条件进行审核和择优推荐,经公示后,报市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区(县、市)人力社保局;

3.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单位推荐的人选进行评议,提出推荐人选报市人力社保局;

4.市人力社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推荐人选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对人选进行实地考察),提出人选建议名单报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审议;

5.市联席会议审议确定各层次人选名单,审议确定的人选名单由市联席会议组成部门联合发文公布。

三、培养举措

(一)组建项目学科组。根据人选结构和培养要求,组建智能制造与工程技术、医学与生命科学、教育与社会科学等若干学科组。学科组可委托有关具有专业优势(或管理优势)的行业协会、专业学会或其他社会组织作为牵头单位。学科组牵头单位负责落实学科组成员联系制度,制订学科组年度活动计划,组织开展本学科或跨学科学习培训及学术、技术、科研等活动。学科组年度活动计划报市人力社保局同意后组织实施。鼓励学科组牵头单位等相关社会组织结合行业、产业、学科实际,积极支持开展内容丰富、形式多样、成效显著的活动;鼓励第一层次人选结合专业特长和领域优势,积极发挥学科组带头人作用,推动人选互学互补、互促互进。

(二)搭建学习提升平台。打造以名师讲座或名师指导、名校进修、名企参访等为主要内容的“三名工程”。根据“双向选择”原则,对第一层次人选实行导师结对培养,由市选聘两院院士及相关一流专家担任第一层次人选培养导师,开展专业技术一对一传帮带,每位导师一次性给予津贴5万元。对第二、第三层次人选探索以团队等方式开展培养。依托学科组组织开展培训研修、学术研讨、专题讲座、对标学习等活动。鼓励支持人选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每年组织部分人选赴国内重点高校开展主题研修;每两年组织一批人选赴国外知名院校或高科技企业开展短期学习;每年择优选拔一批人选赴国外知名院校进行中长期进修,除积极争取国家外国专家局经费资助外,市财政再给予一定资助。人选出国短期学习和中长期进修不占所在单位出国人员指标和出国经费指标。

(三)搭建合作交流平台。鼓励人选加强交流和合作,不断提升学术技术水平和创业创新能力。组织“领军沙龙”等活动,促进学术交流、技术交流、产业化交流。组织产学研合作活动,引导人选积极开展跨界合作,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推动科研升级和成果转化。组织与高校、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开展交流和合作,对接成果和需求,积极攻关应用型项目,特别是应用型重大科技项目和关键核心技术。聚焦重点领域,搭建智能技术产业链、大健康产业链、新材料产业链、乡村振兴产业链等若干产业链合作平台,促进跨领域人才和产业链各环节精准化交流和合作,推动科研攻关、技术攻关,更好发挥“1+1>2”的群体倍增效应。

(四)搭建服务社会平台。把初心教育和实践纳入人选培养的重要内容,大力弘扬爱党爱国、奉献担当精神,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组织开展“领军初心-强根铸魂”系列教育活动,强化使命意识,筑牢初心根基。组织开展“领军初心”系列服务活动:鼓励人选走进企业,为企业提供问题诊断、技术解难等服务;鼓励人选走进校园,为中小学师生开展专题讲座、实践指导等服务;鼓励人选走进“领军讲坛”,解答热点问题,提供科普服务;组织开展“天使践行”活动,为基层提供医疗健康和人才培养服务;组织开展科技帮扶活动,为贫困地区提供技术和产业服务。

(五)搭建成果展示平台。倡导榜样示范引领,打造“领军风采”品牌。依托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人选培养档案。结合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采集积累优秀案例,总结提炼人选成长、成才、成功经验。及时挖掘人选创业创新先进事迹,重视优秀事例推介,加强优秀人选宣传,激励人选进一步开拓进取。结合学科组活动,鼓励人选积极展示学术、科研和创业创新成果,促进学术碰撞,深化科学研究,推动成果分享。

(六)打造“人才朋友圈”。促进人才尽快熟起来、热起来、动起来,推动人才跨界融合,助力人才生态建设推进“领军之家”建设,在经费、场地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支持。以新媒体社交工具为载体,架筑人选互动桥梁,促进资源共享,增进友谊和互信。结合人选专业特长、兴趣爱好,组建“领军之家”活动社团,打造“领军格物”等活动品牌,组织开展以文化、教育、健康、科技等为内容的、形式多样的趣味活动,让“人才朋友圈”真正走进生活,促进人才个性成长,增强人才归属感和幸福感。

四、经费管理

市级财政每年在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安排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人选的资助和培养。

第一层次、第二层次人选由市级财政分别按每人10万元、6万元安排资助经费,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会同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资助。市级财政安排的经费中,50%分两次拨付到人选所在单位,由人选在培养期内按规定支配使用,第一次在入选的次年拨付,第二次在人选通过中期考核后拨付;剩余50%由市人力社保局实行统筹,分年安排使用,统一用于人选的学习培训、学术交流、产学研合作、科研项目资助、活动平台建设等。

第三层次人选由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会同人选所在单位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

核拨到人选所在单位的资助经费在有效期内可结转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参加国内外培训进修和学术交流、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出版学术著作,以及课题研究等为提高人选学术、技术、科研水平所必需的开支。

五、考核激励

(一)考核组织。考核工作由市人力社保局负责牵头实施,实行分级负责,分类考核,量化打分,动态管理。考核分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分别在人选入选后的中期和期满时实施。考核采取个人自评、单位初评、市级主管部门或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复评、市人力社保局组织专家综评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报经市联席会议审议后公布。

(二)考核内容。主要从创新价值、能力、贡献及思想素质、知识结构等5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估。突出考核人选入选以来(培养期间)的工作业绩和成果,主要包括培养期内科研项目承担及成果获奖、论文论著发表、专利申请授权、创业创新及效益、团队建设及作用发挥、岗位业绩及贡献等个人成长发展情况,以及人选参加学术交流与培训情况等,同时审查培养举措落实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

(三)考核等级。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对培养期内取得标志性科研成果、工作业绩和专业荣誉的人选可以直接确定为考核优秀;对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人选按考核不合格处理;对培养期内无故不按要求参加培养项目及其学科组组织的活动的,中期考核时予以劝退,仍不改进的,期满考核时按不合格处理。考核不合格及其他不符合标准的人选,报经市联席会议审议后及时予以调整。

(四)激励措施

1.考核结果计入人选培养档案,培养期满取得合格及以上考核等级的人选授予《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证书》。

2.优先推荐考核优秀的第二、第三层次人选参加项目下一轮更高层次选拔;第三层次人选中期考核优秀的,市级财政按每人2万元给予培养经费资助。

3.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培养人选申报各级人才项目、科研项目、荣誉项目等。

4.各地各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领域人才项目,将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人选列为重点培养对象,并根据实际对人选实行资助激励。

5.人选所在单位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项目人选;同时完善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人选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

六、组织领导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为进一步加强领导和协调,建立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联席会议制度,市委人才办、市人力社保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教育局、市科协等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审议并确定项目人选名单和考核等级。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司其职,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形成合力,重点保障实施意见中涉及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加强人才服务保障。坚持营造识才爱才敬才用才的环境,不断增强服务意识和保障能力。将第二层次及以上人选纳入专家管理服务范围,加强服务保障工作。充分发挥大平台、大项目、大企业(集团)在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中的重要作用,在创新创业实践中培养和使用人才。鼓励和支持人选承担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高新技术研发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学术技术平台建设。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主体责任,注重发挥人选在团队中的核心骨干作用,积极为人选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营造宽松环境,对人选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对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给予重点帮助,让人才静心做学问、搞科研,多出成果、出好成果。

(三)健全工作考核机制。各地各部门要把推进领军拔尖人才项目建设作为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纳入各级党委政府人才工作的年度考核内容,明确目标,落实措施,健全机制,共同抓好项目的实施。要更加重视人才自主培养,加强人才梯队配套、科研条件配套、管理机制配套,加快建立人才资源竞争优势。各区(县、市)要进一步结合地方实际,深化实施人才项目,完善人才自主培养体系,推进人才自主培养工作。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1〕245号)、《关于印发〈宁波市领军和拔尖人才培养工程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甬人社发〔2014〕1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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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解读《关于加强人才自主培养实施领军拔尖人才培养项目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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