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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高新区社保经办机构,市区各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
根据《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甬人社发〔2017〕136号)和《关于规范工伤保险协议机构经办服务工作的通知》(甬社保〔2022〕18号)有关规定,现将市区2023年第二批集中受理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申请和2024年度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续签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协议机构申请受理时间、申报条件及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的宁波市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可申请纳入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或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请条件见附件1),请于2023年12月8日前向所属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方式如下:
所属区域 | 地址 | 联系人 | 电话 |
海曙区 | 宁波市海曙区政务服务中心(气象路58号)一楼人社医保区块 | 李志强 | 18758001325 |
江北区 | 宁波市江北区育才路118号北投大厦北5楼社保大厅 | 张愚君 | 87679694 |
鄞州区 | 鄞州区惠江路567号2楼D区2037办公室 | 于骐玮 | 18100136385 |
北仑区 | 北仑四明山路700号太河商务楼一楼西大厅16号窗口 | 沈伟成 | 89384264 |
镇海区 | 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金华南路53号人力社保服务大厅 | 万建伟 | 86271524 |
高新区 | 宁波市创苑路501号高新区行政服务中心·A06窗口 | 顾建萍 | 89288648 |
1.符合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条件的需填写《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详见附件2)。
2.符合申请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条件的需填写《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并按要求提供证明材料(详见附件3)。
各地社保经办机构请于12月14日前将《新增(续签)协议机构情况表》和申请材料一并上报市社保中心。
二、续签协议机构年度自评、续签时间及注意事项
1.宁波市区各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定点康复服务机构和定点辅助器具配置服务机构协议将于2023年12月31日到期。请于2023年12月8日前将《年度自评表》(详见附件4)交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各地社保经办机构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进行考评后填写《新增(续签)协议机构情况表》,请于12月14日前报市社保中心统一与协议机构续签协议。
2.协议续签时间:2023年12月19日至12月21日(9:00-12:00、14:00-17:00),请随带单位公章及法人代表章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257号市社保大厦7楼会议室。
3.本次续签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有效期为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4.经考核合格的协议机构应在上述时间内完成工伤保险定点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服务协议签订,逾期未签订的视作自动放弃工伤保险定点资格。
附件:1.宁波市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办法
2.工伤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申请承诺书
3.工伤保险定点康复服务机构申请所需材料
4.医疗(康复)协议机构年度自评表( 年度)/辅助器具配置协议机构年度自评表( 年度)
5.2023年市区工伤保险定点协议机构名单
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3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