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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退休年龄的大龄劳动者在单位受工伤怎么办?2023年7月,《浙江省用人单位招用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试行)》施行,进而放宽和扩大到了大龄劳动者、实习生、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在家政服务机构从业的家政服务人员、在职村干部和专职社区工作者等七大类人员。这项惠民利企政策,为用人单位的大龄劳动者等特定人员劳动权益的维护保驾护航。
近日,宁波市北仑区社保中心结算了一名大龄劳动者工伤保险待遇。李某祥是来自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一名农民工,在宁波市北仑区某电子有限公司上班,工作岗位为加工中心操作工,2021年5月参加单独工伤保险,属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超过65周岁的大龄劳动者,2021年8月发生工伤事故时已超过61周岁。根据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9月15日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显示:李某祥在操作时不慎被机器压伤右手。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了予以认定工伤的决定结果。在李某祥医疗期结束后,宁波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其右手第3掌骨骨折,鉴定结论为十级、无生活自理障碍。北仑区社保经办工作人员根据申报材料,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及时对其进行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赔付了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共计4.88万元,有力维护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超龄劳动者等不确定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有力保障了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的合法权益,减轻了双方的经济负担,发挥了社会保险的“压舱石”“稳定器”的巨大作用,更为不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特定人员织就了一张“安全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