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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试行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85号)文件规定,2022年6月7日起女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为其落实我省产假政策(一孩158天,二孩、三孩各188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实施。
企业女职工产假期间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采取“属地管理,先缴后补”方式,补贴标准为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纳部分的50%,从女职工生育当月起补贴6个月。企业按规定缓缴社会保险费的,可在补缴后申请。
企业应在女职工生育当月起18个月内向产假期间最后参保地区(县、市)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例如:女职工2022年7月生育,企业应在2023年12月底前提出补贴申请;2022年8月生育,企业应在2024年1月底前提出补贴申请,以此类推。(特别提醒!2022年6月生育的,补贴申报时间向后延长一个月,即申报截止时间为2023年12月31日)。
符合条件的企业请抓紧时间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APP线上申报或向当地人力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