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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宁波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聚焦着力扩岗增容、完善创业担保贷款制度、加大重点人群创业支持力度、拓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渠道、强化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大力提升劳动者技能水平、强化创业指导服务等方面,提出多项具体举措,进一步强化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
一、企业篇
1.一次性扩岗补助/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企业招用2023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扩岗补助或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
2.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到现有职工总数15%以上的,以及超过100人的企业招用上述人群达到现有职工总数8%以上的,可申请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对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的LPR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企业按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合同签订日的LPR+50BP,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1年。
4.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单位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之和申领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二、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篇
1.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接收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学年学生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见习,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给予见习补贴;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示范单位或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见习补贴标准提高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见习单位为见习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每人50元的补贴;见习单位录用见习人员并为其补缴见习期间养老保险费的,其中单位缴纳部分的养老保险费可申领补贴。上述补贴的期限按实际见习期限确定,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且工资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的,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可申领每年2000元的就业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3.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每月450元,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4.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在毕业1年内登记失业的,可申领1000元的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
三、创业篇
1.创业担保贷款。符合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和在校大学生创业,可申请最高5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利率不超过合同签订日LPR+50BP。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以下统称重点人群)申请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按规定给予全额贴息,对其他人员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部分给予贴息,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
2.一次性创业补贴。重点人群初次创业且正常经营满6个月的,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其中,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3000元,其他统筹区不超过3000元。
3.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重点人群创业,正常经营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可申领一次性创业社会保险补贴。其中,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5000元,其他统筹区不超过5000元,原创业者社会保险补贴同时停止实施。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重点人群创业,带动3人就业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1年以上的,可申领每年2000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再给予1000元、最高不超过2万元的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5.创业场地租金补贴。重点人群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有条件的区(县、市)可给予每年不超过6000元的场地租金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6.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创业导师参加由人力社保部门组织的就业创业宣讲咨询、赛事评审、创业指导等服务的,可按规定申领就业创业服务补贴。
上述1-5项补贴对象不包括已由其他用人单位为其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的人员,首次申领补贴或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应在登记注册5年以内。
四、就业困难人员帮扶篇
1.我市就业困难人员对象范围。具体为具有本市户籍,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下列登记失业人员:女性40周岁以上(含)、男性5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持证残疾人。
2.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区补贴标准为女性45周岁(含)以上、男性55周岁(含)以上人员、持证残疾人和低保家庭人员每月450元,其他人员每月30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
3.公益性岗位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难以实现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合理统筹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提供公益性岗位的用人单位可申领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其中岗位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上述2-3项补贴期限均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
五、技能人才篇
1.技能提升补贴。参保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000元、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1500元、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200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继续参照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2023年12月31日前,参保职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继续放宽至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每人每年享受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2.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取得紧缺工种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的企业生产一线在岗职工,可按照二级(技师)10000元、一级(高级技师)20000元的标准申领一次性紧缺岗位补贴。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已载明政策实施期限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家和省对政策具体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同类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符合条件的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社会组织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可参照企业同等享受就业补贴政策。本通知实施前已享受政策未期满的,可按原标准享受至期满。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咨询单位(部门) | 咨询电话1 | 咨询电话2 | 工作时间(上午时段) | 工作时间(下午时段) |
宁波市就业管理中心 | 83867152 | 9:00-11:30 | 13:30-17: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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