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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实施办法
  • 来源:就业中心
  • 发布时间:2023-12-29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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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53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宁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企业篇

    一、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市小微企业、社会组织(指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新招用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确定。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1年。

    二、就业见习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市就业见习基地,接收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就业见习,与其签订就业见习协议,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按月发放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基本生活补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国家级和省级见习示范基地、年度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50%以上的,补贴标准可提高至80%。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的,每人按不超过50元标准据实补贴。补贴期限按实际见习期确定,每人最长不超过6个月,毕业2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最长不超过12个月。

    2023年12月31日前留用见习期未满的见习人员,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可给予剩余期限的就业见习补贴。招用本基地见习人员,依法补缴见习期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对补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给予补贴。

    三、一次性扩岗补助

    (一)补助对象和条件

    2023年6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企业招用2023届高校毕业生(不含参照执行)、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参照执行)、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少于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本补助不溯及被招用人员在毕业前的就业和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不含已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的被招用人员。

    (二)补助标准和期限

    补助标准为每招用1人一次性补助1500元。

    四、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我市企业、社会组织、以单位形式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招用2023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16-24周岁青年、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不少于1个月,且审核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

    不含已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的被招用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每招用1人一次性补贴1500元。

    五、企业吸纳就业创业担保贷款贴息

    (一)贴息对象和条件

    我市小微企业,招用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达现有职工总数的15%以上(超过100人的企业达8%以上),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已办理贷款还本付息,且被招用对象处于在职状态。

    (二)贴息标准和期限

    贷款标准为每招用1人不超过20万元、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贴息标准为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和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的小微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给予贴息,其他企业按贷款合同签订日LPR-150BP以上的贷款利率部分给予贴息,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贷款合同签订日LPR+50BP。贴息期限自首次贷款起始时间起连续计算,每次最长不超过1年,最多不超过3次。

    贷款贴息利率最高不超过实际贷款利率。贷款逾期还本付息的,不予贴息;贷款期中欠息的,逾期付息部分不予贴息。

    六、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单位吸纳)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市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的人员在期满后转为本单位劳动合同制用工的,可直接申请本补贴。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确定。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招用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其法定退休年龄。

    七、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市独立核算的员工制家政服务企业,招用8人及以上家政服务员从事老人、残疾人照料或招用20人及以上家政服务员从事其他家政服务,签订半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按每人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50%确定。补贴期限每人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二章  个人篇

    一、高校毕业生就业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我市中小微企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工资低于我市上年度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每满1年补贴2000元。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每月补贴450元,慈溪市、余姚市、宁海县、象山县(以下统称“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标准。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应届宁波生源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毕业1年内办理失业登记。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1000元。

    四、求职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学年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非定向培养毕业生:

    1.来自低保家庭;

    2.孤儿;

    3.残疾人;

    4.在学期间已获得校园地或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

    5.脱贫人口;

    6.来自贫困残疾人家庭(指来自低保边缘家庭,且毕业生父母其中一方为残疾人)。

    在毕业学年因故无法通过审核的应届毕业生,可与下届毕业生一同申请,若审核仍未通过,则不可再次申请。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一次性补贴3000元。

    五、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初次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且期间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满6个月且状态正常。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300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

    六、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为补贴对象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一次性补贴500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

    七、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招用3人及以上就业,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满1年。申请时被招用对象处于在职状态,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招用3人就业的,每年补贴2000元;超过3人的,每超过1人另补贴1000元,每年最高不超过2万元。补贴期限自核定时间起连续计算,最长不超过3年。

    八、创业场地租金补贴

    在校大学生、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自主就业退役军人,在甬注册企业(不含分支机构)或个体工商户,自成立之日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并租用经营场地创业的,可申请本补贴。申请时市场主体经营状态正常,且补贴对象未在其他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

    具体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补贴标准和期限等事项,由实施本补贴的区(县、市)结合实际确定。

    九、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

    (一)认定对象

    我市户籍城镇居民家庭(指夫妻关系或父母子女关系的家庭户,不含一人户),其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人员处于无业状态并办理失业登记,且组成人员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无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及社会组织,无担任公司董事、监事、股东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情形。

    无劳动能力情形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执行。

    (二)注销

    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中有1人实现就业创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最近1个月累计3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拒绝公益性岗位安置、有证据证明获得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经济收入或存在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注销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的其他情形,应注销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

    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一)认定对象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处于无业状态、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户籍登记失业人员:

    1.男性50周岁以上(含)、女性40周岁以上(含)且连续登记失业半年以上(含)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人员;

    3.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人员;

    4.连续领取失业保险金1年以上且仍处于失业中人员;

    5.残疾人。

    无劳动能力情形参照《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浙民助〔2019〕134号)执行。

    (二)注销

    1.就业困难人员超过法定劳动年龄、实现就业创业、注销失业登记、户籍迁出本市、最近1个月累计3次拒绝就业援助服务或存在省级以上人力社保部门规定的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其他情形,应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

    2.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注销后,认定对象再次符合认定条件的,需重新办理认定。

    十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灵活就业)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就业困难人员以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办理灵活就业登记,依法以个人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市级统筹区内男性55周岁(含)或女性45周岁(含)以上人员、低保家庭人员、残疾人每月补贴450元,其他人员每月补贴300元,其他统筹区结合实际确定。补贴期限自核定的补贴时间起,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十二、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

    (一)补贴对象和条件

    我市企业一线在岗职工,与所在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所从事职业(工种)属于当期我市紧缺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范围,并持有相应职业(工种)的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二级(技师)3年及以上,或持有国家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一级(高级技师)证书1年及以上。

    不含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企业编制人员。

    (二)补贴标准和期限

    补贴标准为二级(技师)一次性补贴1万元,一级(高级技师)一次性补贴2万元。每人累计只享受1次。

    名词解释

    (一)高校毕业生: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专科、本科、硕士、博士毕业生。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获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学历学位认证的国(境)外高校毕业生可参照执行。

    (二)学历证明:指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毕业证书、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或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国(境)外高校毕业生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以及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三)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指来自城镇零就业家庭、低保家庭、低保边缘家庭的,父母亲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庭遭遇重大变故的,属于孤儿、烈士子女的高校毕业生。

    (四)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指登记失业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和残疾高校毕业生。

    (五)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的7月1日至毕业当年的6月30日。

    (六)毕业年度: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七)毕业2年内:指自毕业后至次年起2个自然年内。

    (八)公益性岗位:指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备案的,仅用于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

    详见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rsj.ningbo.gov.cn/art/2023/12/25/art_1229570555_17829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