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1月8日起,新型冠状病毒实施“乙类乙管”后,劳动者感染新冠病毒需停止工作治疗休息的,有关劳动关系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等有关规定执行,不再适用“乙类甲管”下的相关政策。
关于病伤假工资,我市目前具体依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劳动者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未付出劳动的,企业应当支付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病伤假工资。病伤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