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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3-00003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23-0003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23〕8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市属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适当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市辖各区(不含奉化区)及有关开发区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如下: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88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302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45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57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2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40元。
2.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00元,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360元。
3.获省级劳模、军级战斗英雄及以上荣誉称号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每人每月1420元。
(二)奉化区和各县(市)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研究调整当地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二、调整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21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2元。本次调整前,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已经超过2021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的,不再调整;本次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2021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如按以上调整标准计算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超过2021年度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加权平均工资的,超出部分金额,其各供养亲属按等额办法扣减后予以发放。
三、调整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标准
根据甬政发〔2003〕16号文件规定委托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发放生活费的市属改制企业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和保养人员生活费,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3年4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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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
图解: | 图解政策《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