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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
为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我市在建工程项目劳动用工管理,预防和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发生,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等规定,决定对全市在建工程项目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实施书面审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审查范围和对象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化工、铁路、民航、通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园林绿化等各种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包括直接承接建设单位发包工程的专业承包单位)。
二、审查内容
在建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单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人社部发〔2021〕65号)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情况。
三、申报流程
书面审查实行网上申报,不需要报送纸质材料,施工总承包单位应通过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监控预警平台客户端(以下简称工资监管平台)注册(https://nbqy.91jtg.com或https://c.hwxld.com),并按照以下要求在客户端如实申报相关信息和材料。
(一)申报在建工程项目静态信息和材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签订施工合同后30日内通过工资监管平台平台客户端注册,并根据要求如实录入在建工程项目基本信息,包括项目名称及地址、建设单位名称、总包单位名称、施工合同金额、项目经理及劳资专管员信息等。
施工总承包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证(开工报告批复)后30日内,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三方协议、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信息、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存材料、维权告示牌材料、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协议如实录入工资监管平台。
(二)申报在建工程项目动态信息和材料。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自项目开工之日起,每月通过浙江工资监管平台客户端录入建设单位人工费用拨付、实名制管理、考勤表、工资支付表、工资支付信息和材料。
四、审查程序
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按照管辖对施工总承包单位网上填报的信息数据进行审查,对涉嫌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应及时立案查处。对拒不接受书面审查或弄虚作假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降低其劳动保障诚信等级,并实施重点监察。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