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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播协议很自由,劳动关系不成立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06 14:36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2020年9月16日,杨某经朋友介绍接触到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双方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主播合作协议》,由杨某担任公司网络主播,每天播4小时,一个月播26天,直播时间和直播地点由杨某自行决定,公司并不干涉。协议约定,公司按期与杨某结算薪酬,每月保底4000元,达到相关条件后按照平台账户收入的一定比例发放提成。另外,协议中约定杨某未达到直播时长需倒扣底薪,杨某作为公司的签约主播,只能在甲方所有或有权开播的平台和工会担任主播,否则公司有权取消其主播资格并要求其支付违约金。协议到期前一个月任何一方均可提出书面续约通知,经双方同意重新签订协议。

    2020年9月16日至2021年10月31日期间,杨某使用公司提供的某音账号先后在公司提供的地点和自己家中进行直播。公司按照《协议》约定通过微信转账及红包方式每月向杨某支付薪酬8000余元。2021年10月底,公司提出因杨某当月直播时长不够需扣除部分提成和保底,之后,双方未能就薪酬结算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11月起,杨某不再直播并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无故克扣工资等理由要求解除双方协议,并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工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缴纳社会保险等。

    【处理结果】

    仲裁委多次组织双方调解,最后,公司同意按照实际直播时长支付杨某2021年10月薪酬3000元。

    【案例评析】

    随着直播行业的持续繁荣,网络主播已然成为了当下不少年轻人新的就业选择。涉及主播合同纠纷的案例也越来越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是否拖欠劳动报酬。首先,从内容看,杨某与公司签订的《协议》并非劳动合同,依据的是民事相关法律,系平等主体之间就开展网络直播活动、提供经纪服务等事项的约定,双方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合意。其次,从收入来源及分配方式看,底薪并不是杨某收入的主要来源,杨某网络直播赚取的费用需按《协议》约定比例进行收益分成,即公司也要从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分成费用,以上双方这种收益分配方式与劳动关系中由用人单位支付各类费用有着本质区别。最后,从工作内容及工作模式上看,杨某直播的账号系公司在第三方直播平台上注册提供,杨某也不需要去公司的办公地点进行考勤打卡,且直播时间段由杨某自主掌握,公司并不加以干涉,双方之间也不存在劳动法意义下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关系。综上,双方缺乏人身依附性和经济从属性,也不符合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仲裁委认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仲裁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也发现,公司在相关费用发放上存在瑕疵及不合理之处,后在仲裁员的积极调解下,双方达成一致协议,握手言和。

    网络主播作为新兴职业,其与所属公司之间的关系也是五花八门,与传统劳动关系模式下劳动用工行为存在较大差异,但具体仍要以《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2005〕12号)的相关规定进行综合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