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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1年6月12日小陈经朋友介绍在由某服装店注册的抖音账号上直播销售服装,工作地点在奉化区某公馆。双方口头约定第一个月工资为5000元,第二月开始为6000元+提成1%。小陈工作时间不固定,具体工作由服装店老板根据抖音账号的流量确定直播时间,平均一天工作2-3小时。申请人最后工作到2021年8月9日。次日,服装店与小陈协商离职,小陈表示认可,但服装店仅支付了小陈9000元。离职后,小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服装店向其补足剩余的工资款、提成总计3989元,另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6000元和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2500元。服装店承认了还有3989元工资及提成未付,但其认为双方系商务合作关系,并不是劳动关系,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仲裁委最终认定双方建立的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支持了小陈提出的工资及提成的请求,但依法驳回了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的请求。
【案例评析】
抖音号直播销售卖货,是零售业的一种新型商业模式。本案中小陈服务的抖音号属于服装店所有,所销售的服装所有权属于服装店,小陈的工作内容系服装店的业务组成部分。小陈的工作任务由服装店的老板进行安排,双方形成了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符合一般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特征,故仲裁委最终认定小陈与服装店存在劳动关系,对小陈要求的工资及提成3898元的请求予以支持。
那么双方既然是劳动关系,为何仲裁委不支持小陈提出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呢?这里涉及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对该种用工形式作出了规定,简而言之,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劳动者在同一家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本案中,小陈平均每天的工作时间2-3小时,一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1小时,应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另外,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根据上述规定,仲裁委依法驳回了小陈提出的二倍工资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
近两年,灵活用工发展如火如荼,非全日制用工作为灵活用工一种形式,区别于传统的企业用工模式,用人模式相对比较灵活,随时使用、随时停止。这种模式不需要支付额外的成本,也不需要复杂的入职、离职流程,既让企业节约成本,也让人才价值可以充分发挥。用人单位可以结合自身的生产特点及用工实际情况,依法选择适合自己的劳动用工模式。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将护航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更高标准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让民营经济充分迸发创造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