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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台”到“平台” 网络调解及时化解新业态劳动纠纷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4-06 14:44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范某于2022年2月27日起为宁波某家电有限公司,负责公司家电产品的配送,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为范某缴纳社会保险。2022年5月至6月期间,双方因配送货物损坏引发工资纠纷。后范某于2022年8月1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2022年5月1日至2022年6月17日被克扣的工资8036.05元,支付2022年2月27日至2022年6月17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部分46180元,要求公司补缴2022年2月至6月的社会保险。答辩期期间,公司法定代表人竺某辩称范某并非公司员工,公司与其之间并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范某接受公司配送订单具有自主选择性,配送车辆系范某个人所有,并提供第三方平台协议和范某日日顺快线平台注册信息等相关证据。受疫情影响,范某前期无法参与现场调解,后方约定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了调解。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通过网络平台调解,公司向范某支付5700元,范某主动撤回了仲裁申请。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的三项仲裁请求均是以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作为前提条件,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了微信工作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等证据,故仲裁委着重对双方的事实劳动关系进行了审查。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劳动关系的确立需要满足三要素,(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但在本案中,还需要考虑其他的因素:1、从属性原则,包括经济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本案申请人除了从被申请人处接受订单外,也自行从某在线平台接受订单,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申请人可无条件拒绝被申请人指派的订单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也无任何强制性的要求;2、工作作息安排。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工作地、工作时间不作任何限制,完全由申请人自行安排;3、经济风险责任承担。本案中,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按件结算运费,申请人通过某在线平台的订单则由平台按月向申请人支付运费。一旦发生运送货物损坏,申请人自行接单的以平台协议承担赔偿责任,通过被申请人派单的,则由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一同承担赔偿责任;4、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提供,一般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的生产工具、生产资料应由用人单位提供,劳动者依靠自己的劳动获取报酬。本案中,申请人配送车辆系个人所有,被申请人仅负责提供派单的基本信息。

    综上,本委对于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予支持,对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请求均不予支持。但在网络调解过程中,经仲裁员积极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该案以申请人撤回仲裁申请结案。

    在当前新业态积极发展的大环境下,我们在享受新业态红利的同时,如何维护新业态就业群体的劳动权益保障成为了当前的难题。目前,新业态劳动者因劳动关系属性趋于模糊化,导致在确认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劳动关系得不到确认,各种劳动关系下才能享受的权利将得不到完全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