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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0年8月1日,申请人李某与被申请人宁波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并被派遣至宁波某速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取派件司机,适用标准工时制。同年8月11日,李某在客户处取货时因不慎被叉车压伤右足受伤,后经人力社保部门认定为工伤,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李某遂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宁波某人力资源公司按8500元/月的标准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其他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宁波某人力资源公司在庭审中表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底薪为4500元/月,因李某仅工作十天,公司愿意按照4500元/月的标准向李某支付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在庭审中表示,其在与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一直在宁波某速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与内容均未发生变化,故应按照其受伤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标准向其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仲裁委在查明事实后,经多次调解未成,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宁波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按8500元/月的标准向申请人李某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评析】
本案中,申请人李某虽与被申请人宁波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仅十天即因工受伤,但李某在与该人力资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前,一直在宁波某速运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与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其受伤前在宁波某速运公司工作的前十二个月的薪资水平均不低于李某主张的8500元/月。因本案工伤事故发生时,李某仅工作十天,宁波某人力资源公司还未向其发放工资,仲裁委无法确认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后的实际工资福利待遇情况。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仲裁委根据公平原则,参考宁波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对该案作出裁决。根据工资指导价,李某所属的司机类岗位的年薪资水平中位数为108215元/年,折算成月薪资为9018元/月,李某主张的8500元/月标准未超过工资指导价中位数。宁波某人力资源公司虽辩称李某的工资标准应为4500元/月,但该标准系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底薪而非李某应得的实际工资,故仲裁委对宁波某人力资源公司有关李某工资标准的主张不予采信。最终,仲裁委按照申请人李某主张的工资标准支持其仲裁请求。
停工留薪期是指劳动者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康复、原工资福利等待遇不变的期限,在此期限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剔除加班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除支付正常的工伤保险待遇外,还应积极关心关怀受伤劳动者,保护劳动者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