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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职工董某系安徽省来甬务工人员,从2021年2月起在我市某网络科技公司从事外卖配送工作,该公司未为董某缴纳社会保险,仅与董某签订了一份商务合作协议。2021年6月,董某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发生非主责交通事故,造成其趾骨骨折。董某康复后,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其与该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公司表示董某自购电瓶车挂靠公司从事外卖配送服务,双方系商务合作关系,并不存在劳动关系。
【处理结果】
经仲裁委多次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该公司同意一次性向董某支付相关赔偿款4万余元。
【案例评析】
本案董某虽然与网络科技公司签订的是商务合作协议,但是协议中明确约定董某要接受公司的管理。同时,仲裁员在调解中也了解到公司为董某制定了周密的排班表,董某必须按时上下班,请假需要提前进行报备,说明董某在职期间接受公司管理,受公司支配进行工作,双方已经形成了较强的人身隶属性,而且董某提供的劳动是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综上,仲裁委认定双方签商务合作协议为虚,行劳动关系为实。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董某在其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故该公司应对董某的本次受伤承担赔偿责任。现董某申请仲裁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系申请工伤认定的前置程序,虽然董某目前还未进行工伤认定,但该案事实较为清楚,故仲裁员结合董某伤情,参照工伤赔偿标准组织双方对该案进行了调解。调解过程中,仲裁员多次与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直接沟通,向其宣传普及劳动法律法规及现行工伤保险待遇相关政策,最终使双方化干戈为玉帛,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本案较为典型的体现了新业态就业人员,特别是快递员和外卖员,存在的工作中发生事故后难以维权的情形。现实中,用人单位偏向于和新业态从业人员签订合作协议、劳务协议、雇佣协议、承揽协议等来规避自己理应承担的用工主体责任。但是,若仲裁委审查发现,劳动者在实际劳动中与用人单位存在人身隶属性等劳动关系特征,那么仲裁委仍可能将双方的用工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发生工伤事故后用人单位需要承担的工伤赔偿责任依然无法豁免。仲裁委建议新业态用工单位应审慎梳理本单位工作人员关系属性,及时与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工作人员签订合同、缴纳社保,更好地维护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近年来,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年均处理工伤保险待遇争议3000余件,每年为劳动者挽回经济损失近3亿元。在工伤保险待遇争议案件的处理上,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积极扶伤济困,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防止工伤职工因伤返贫、因伤致贫。同时,仲裁委也建议广大用人单位,加强对工伤职工的关怀关爱,共建和谐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