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情介绍】
小刘硕士研究生毕业后于2021年7月1日入职我市B贸易有限公司担任外贸业务经理,入职后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约定小刘的试用期为6个月。但是公司人事经理告诉小刘,根据公司用工惯例,公司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小刘转正后公司才会为小刘缴纳社会保险。7月底,小刘发现其已怀孕并要求公司立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B贸易公司一直未予同意。2022年1月,小刘顺利转正,但因恰逢公司人事离职变动,最终B贸易公司迟至2022年3月才为小刘正式缴纳了社会保险。2022年4月,小刘顺利生产,但因公司晚交了社会保险,导致小刘无法享受相关生育保险待遇,小刘无奈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其生育保险待遇。
【处理结果】
仲裁委依法裁决,支持了小刘的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现实中,有部分用人单位有种错误的认识,认为试用期劳动者不是用人单位真正的劳动者,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特别是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招收的劳动者进行思想品德、劳动态度、实际工作能力等进行进一步考察的时间期限。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所以试用期劳动者就是用人单位真正的劳动者,为其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应尽的义务,也是试用期劳动者应有的权利。本案中,B贸易公司不在试用期内为小刘缴纳社会保险明显违反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依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的相关规定,因用人单位原因原因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应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不为试用期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一旦劳动者发生疾病、遭遇工伤等,用人单位就需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风险极大。仲裁委提醒广大用人单位,为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应严格落实先参保后用工的用人程序,最大程度维护用人单位自身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都在积极行动,推进优化生育政策任务落实。2021年11月25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为保障孕产妇合法权益作出了新的规定。全市两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是特别关注“三期”女职工的劳动权益保护工作,通过开通“绿色通道”、加大法律援助力度等手段积极帮助“三期”女职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