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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统筹规范全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的通知
来源:职业能力建设处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3-05-10 16:36     阅读次数: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财政部门,各有关单位:

进一步规范职业培训,引导职工提高职业技能水平,推动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7〕81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个部门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十四五”职业技能培训规划的通知》(浙人社发〔2022〕4号)、《关于实施“金蓝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的通知》(浙人社发〔2021〕9号)、《中共宁波市委办公厅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高水平培育新时代宁波工匠队伍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甬党办〔2021〕39号)等文件精神,综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和企业需求,现将全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项目、标准进行公布,同时就进一步统筹规范全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要求一并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宁波市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2.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二)补贴标准

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800元;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200元;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000元。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且不得同时享受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等其他补助。

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和证书原件到本人当前失业保险参保地的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并填写《宁波市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附件4)。申领时已失业的,到失业前最后一次缴费的失业保险参保地区(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

代为申领的,需提供代理人居民身份证原件、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职工在本市行政区域外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月份,可与本市缴纳的失业保险费月份合并计算,需提供失业保险参保证明。

符合条件的人员可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zwfw.zj.gov.cn/zjservicezj/front/index/page.do?webId=1)或浙里办APP提交技能提升补贴申请,并在线查看审核进程、结果反馈、补贴金额等信息。

2.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后的5个工作日内完成参保缴费情况和证书信息审核。证书信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网站(http://zscx.osta.org.cn/)、“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工作平台”(http://zyjn.rlsbt.zj.gov.cn/osip/)或当地职业资格系统甄别。

3.公示。审核通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个人银行账户或社会保障卡;审核不通过的,应当书面告知原因。

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一)补贴对象及条件

1.宁波市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按照技能培训相关要求凭证申领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的;

(2)取得技师级)、高级技师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下称“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2.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取省市专项能力证书、创业培训证书的个人(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除外),须在法定劳动年龄(男性16-60女性16-50其中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女性年龄放宽至55周岁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内,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宁波户籍、在宁波常住并持有居住证、或在宁波按规定缴纳社保的非甬籍城乡劳动者

2院校学生(在甬就读以及宁波生源在外地就读的全日制普通高校、高职院校和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高级工班以上的毕业学年学生和离校未就业毕业生)

(二)补贴标准、次数及要求

1.符合条件的职工取得技师(二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2500元;职工取得高级技师(一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3000元。

2.个人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享受不超过1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不重复申领且应在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申领完毕

3.创业培训新型学徒制培训、公共实训基地培训、项目制培训等补贴发放给单位的各类培训,取得证书后个人不得领取补贴。

(三)申领程序

1.申请。符合培训补贴条件的个人和机构,于每月前10个工作日内,登录宁波市职业培训公共服务网https://zypx.nbhrss.gov.cn/进行在线申请。

2.受理。培训服务网根据个人社保缴纳地(或所在学校办学主体所在地)信息,将补贴申请提交至相应经办人社部门,并对是否受理成功给予提示。

2.审核。经办人社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

3.公示。经办人社部门应当在官网对审核通过人员名单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经办人社部门应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过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不予补贴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进入拨付环节。

4.拨付。经办人社部门在公示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将公示通过的补贴名单报送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按规定程序将补贴资金拨入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三、其他事项要求

1.鼓励企业通过职工教育经费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推行技能大师工作室带徒导师津贴制度,带徒导师津贴以徒弟数量和质量为依据,由企业职教经费列支。

2.公共实训基地和创业培训基地可按市场化方式开展培训,允许向送训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但收费标准须按物价部门要求执行并公示。

3.暂停开展一般性项目制技能培训,但保留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相关的“一老一小”照护人员技能培训以及新职业新工种等项目,补贴申领条件和标准仍按《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民政局 宁波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一老一小”照护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方案的通知》(甬人社发〔202211号)执行。

4.企业职工通过企业技能等级自主评价、企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技能大师工作室以师带徒或通过职业技能竞赛获得获得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凭证书按规定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培训补贴

5.特种作业人员、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书已纳入准入类国家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目录,符合条件的个人可凭证书按规定领技能提升补贴或培训补贴

6.根据历年实际情况,将企业岗前培训退出技能培训补贴目录,鼓励各企业自行开展员工岗前培训,所需费用由企业自提自用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7.纳入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附件2)的工种,符合企业劳动合同期限内的一线在岗职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技师(二级)、高级技师(一级)的,按要求进行申报补贴。

8.原则上申领技能提升和培训补贴都须在省市平台上开班备案。

本通知从202311日起施行。202311日(不含)之前已开班培训补贴仍按照《关于公布宁波市2022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目录(标准)和紧缺工种目录的通告》(〔202237号)文件执行。各地要按照浙人社发〔201781号文件精神和本《通知》要求执行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如遇国家、省出台相关政策变更的,按变更后的政策执行。

 

附件:1.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和培训补贴标准

      2.市级统筹区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

3.项目制清单

4.宁波市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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