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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3-00034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函〔2023〕57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其他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职称评审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人社发〔2020〕47号)、《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重新核准全省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结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9〕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机构改革设置和职能调整实际,经商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我市设置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10个、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57个,另有经省、市职称管理部门授权开展自主评审(评聘)单位309个,现将设置目录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核准期限为3年(2023—2025年)。
本次评委会梳理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我省数字经济创新提质“一号发展工程”,深化数字技术职称评审改革。增设宁波市数字工程技术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试点开展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大数据等数字技术领域新职业职称评价工作。
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和自主评审(评聘)单位要根据核准的评审范围和专业,严格按照评审要求和程序开展评审,认真做好评价标准的修订、材料审核、评前评后报告(备案)、结果公布和信息归集等工作。各级各系列职称评审委员会及自主评审(评聘)单位统一在“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上进行职称申报与评审。用人单位要督促专业技术人员及时登记和更新个人业绩档案(严禁上传涉密材料),实现职称申报、受理、审核、评审、公布、发证一网通办。
各级人力社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职称评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有违反评审政策、程序和纪律的职称评审委员和自主评审(评聘)单位,视情给予告诫,责令整改;经整改仍无明显改善的,暂停职称评审权;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
附件:1.宁波市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目录
2.宁波市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目录
3.宁波市职称自主评审(评聘)单位名录
关于公布宁波市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设置及职称自主评审(评聘)单位目录的通知(甬人社函〔2023〕57号).pdf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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