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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浙甬劳人仲公告〔2024〕14号)
  •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
  • 发布时间:2024-03-18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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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甬劳人仲公告〔2024〕14号

    上海墨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赵崇微与被申请人上海墨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二倍工资劳动争议案,已于2024年2月20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3)1026号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3)1026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一、被申请人上海墨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崇微支付2023年10月16日至11月30日期间的工资3503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二、被申请人上海墨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赵崇微支付2023年11月17日至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另一倍工资1103元,限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完毕;三、驳回申请人赵崇微的其他仲裁请求。上述裁决为终局裁决。申请人如不服本裁决,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人逾期未起诉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生效。被申请人有证据证明本裁决书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裁决书的,另一方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