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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甬劳人仲公告〔2024〕15号
安徽非凡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委受理的胡德军与你单位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争议案,我委已于2024年3月18日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现依据《浙江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浙甬劳人仲案(2023)1008号仲裁裁决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缺席裁决如下: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如不服本裁决,当事人可于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