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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协商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是否有效
来源:宁波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3-06 17:26     阅读次数:

    【案情介绍】

    小李系北京某网络文化传媒公司的员工,其于2020年6月1日入职公司从事网络主播工作。小李入职后,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确认小李的工作地点就是位于小李租住在宁波的公寓,双方另就小李的底薪及直播收益的分配作出了明确的约定。2022年3月,因公司拖欠小李三个月直播收益未发放,小李向仲裁委提出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支付直播收益。公司收到仲裁委邮寄的仲裁申请书副本及开庭通知书后,立即向仲裁委提出了管辖权异议。公司表示,其网络主播的业务已涉及北京、上海、广东、浙江、江苏等十余个省市,为了妥善快捷的处理与主播之间的纠纷,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小李与公司产生劳动纠纷,应当向公司注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即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而非向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小李则表示,其一直在宁波工作,如果前往北京申请仲裁将会大大增加其维权成本。

    【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决定该案仍有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

    【案例评析】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仲裁委员会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异议成立的,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书面决定驳回。本案被申请人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系其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被申请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仲裁委将对该案的管辖权进行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该案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申请人小李的工作地点就是在小李租住在宁波的公寓,故宁波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为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处理该起案件依法有据。

虽然本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在《劳动合同》中对产生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作出了约定,但该约定限制了劳动者提出仲裁的权利,增加了劳动者在参与仲裁活动中的维权成本。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并未就当事人约定仲裁管辖作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约定管辖的做法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因此,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条款限制了劳动者权利,违反法律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劳动法作为社会法,与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合意与意思自治还有一定的不同,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并非完全平等的民事主体,因此在调整双方权利义务过程中,劳动法势必也作出一定的强制性规定,对劳动者予以特殊保护和关照,以构建实质上的平等,不允许双方当事人约定劳动争议仲裁管辖权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在参与仲裁活动时,劳动者可以提供具有定位的考勤记录、社保参保证明(证明社保缴纳地)或明确载明工作地点的劳动合同证明其实际劳动合同履行地,以此来选择有管辖权的仲裁委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