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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人力社保部门:
为切实加强全市劳务派遣单位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促进全市劳务派遣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9号),决定对全市范围内从事劳务派遣经营业务的单位开展2023年度经营情况核验工作(以下简称年度核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验对象
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2023年12月31日前依法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或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分公司,其实际在我市经营且已完成备案手续办理。
二、核验时间
2024年2月21日至2024年3月31日。
三、核验流程及材料
今年劳务派遣年度核验工作采取线上方式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劳务派遣单位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网址:https://www.zjzwfw.gov.cn/。
(二)完成“法人登录”后,进入“企业用工登记和书面审查一件事”页面,选择“劳务派遣年检年报”。
(三)进入“劳务派遣单位年检年报”后,选择“年度经营情况填报”,按照页面提示开始填报。
(四)劳务派遣单位填报前应当准备好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1份,在系统明确的位置上传审核。2023年10月1日后新取得许可证且未开展经营业务,无2023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可提供2023年12月31日前90日的资金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用以替代。
(五)原审批机关在收到劳务派遣单位提交的核验材料后,通过资料审核、单位经营状况核查等方式,对劳务派遣单位进行年度核验。
(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填报)的劳务派遣单位,相关部门可依法实施检查,并将其核验结果定为“不合格”,将相关年度核验情况记录在案,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到期后不予延续。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属地工作责任。年度核验工作按照“谁审批、谁发证、谁核验”的原则组织开展,其中,原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可的劳务派遣单位由工商执照注册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年度核验工作。各地应要求各劳务派遣单位于2024年3月31日前按上述规定如实提交材料、填报信息。
(二)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各地要高度重视年度核验工作,落实专人,认真组织;要通过年度核验,切实摸清辖区内劳务派遣底数,同时加强数据统计分析,及时发现问题,提出工作建议,确保年度核验工作成效,相关工作完成时限为2024年4月10日。
(三)做好引导解释工作。根据省厅工作部署要求,今年劳务派遣工作首次采取线上方式开展,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充分考虑到核验方式转变带来的影响,组织经办人员深入学习操作手册,既要掌握管理端审核流程,保证年度核验工作的及时性和准确性,也要掌握服务端操作方法,便于及时准确指导劳务派遣单位使用线上核验系统。在具体工作开展过程中,发现系统问题或有优化合理化建议,要及时进行反馈,将便于针对性修改完善。
联系人:市人力社保局劳动关系处。
联系电话:0574-89185690。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