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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4-00007 |
发布机构: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ZJBC13-2024-0004 |
发文字号: | 甬人社发〔2024〕10号 |
主题分类名称: | 社会保障 |
有效性: | 有效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各区(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社保局、财政局,有关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财政部门,市直各单位:
根据《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5号)精神,为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退休、退职人员,下同)死亡后遗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需求,使其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决定,适当调整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3025元调整为317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575元调整为2695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和曾获得省级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父母、配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340元调整为245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其生前抚养的子女,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工作的工作人员因病和非因公死亡后,其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470元调整为1525元。
(三)上述遗属系鳏寡孤独者每月增发60元。
二、机关、事业单位因工死亡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按照工伤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标准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每人每月提高50元。
四、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安排。
五、本次调整标准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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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 《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政策解读 |
图解: | 图解《中共宁波市委组织部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