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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 113302045736565094/2024-00043 |
发布机构: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主题分类名称: | 劳动、人事、监察/劳动就业 |
体裁分类: | 其他 |
现将《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我市现行公益性岗位的政策依据主要是原宁波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于2008年8月联合印发的《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劳社就〔2008〕169号)。由于政策制定时间早,期间国家和省相关政策规定变化较大,目前该指导意见已难以适应当前稳就业工作需要。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和管理,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我们依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12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稳就业政策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甬政办发〔2023〕6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宁波实际,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通知明确公益性岗位主要包括满足公共利益和就业困难人员需要的辅助性、非营利性的基层公共服务、公共管理类岗位,一般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管理类、专技类岗位。同时明确了用人单位开发公益性岗位,应先向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明)住所地的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填写提交《公益性岗位开发申报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进初审,再由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认定。人力社保部门应及时将审核结果反馈申请单位,并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关于公益性岗位使用。通知明确公益性岗位使用坚持托底和适岗兼顾,综合家庭困难状况、年龄、失业时间、就业能力、残疾等级和岗位适配情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大龄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和残疾人。通知对公益性岗位的录用流程、工资待遇、转岗、续签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三)关于公益性岗位退出。通知明确了上岗人员出现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主创业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时,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四)关于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通知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五)其他事项。通知还明确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要建立健全报表台账制度,依托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上岗人员增减变动及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三、新老政策主要区别
序号 | 事项内容 | 新政策(2024年) | 老政策(2008年) |
1 | 关于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 | 对岗位类型、开发申请、备案等事项进行了规定,并明确了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等主体的日常管理要求。 | 规定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职责,备案等其他事项未明确规定。 |
2 | 关于公益性岗位使用管理。 | 明确公益性岗位使用坚持托底和适岗兼顾原则,综合家庭困难状况、年龄、失业时间、就业能力、残疾等级和岗位适配情况等因素,建立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排序机制。同时对公益性岗位的录用流程、工资待遇、转岗、续签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 公益性岗位录用人员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先特困、后困难”的原则,优先安置年龄大、技能弱且家庭生活特别困难人员。 |
3 | 关于公益性岗位退出管理。 | 明确了上岗人员出现政策享受期限届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自主创业以及其他不适合继续在公益性岗位工作的情形时,应退出公益性岗位。 |
未明确规定。 |
4 | 关于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规定。 | 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单位实际缴费部分之和,岗位补贴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初次核定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含)的人员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 公益性岗位补贴包括用工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其他必需费用。市辖各区公益性岗位补贴额度按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180%确定,其中,工资按市区最低工资的108%确定;社会保险基数按最低缴费基数确定,个人应缴部分由个人负担,从工资中扣除;最低工资的5%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工伤事故后单位应支付部分的费用和其他费用。 |
5 | 其他事项 | 明确了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对就业困难人员提供个性化援助,通过组织参加职业培训、推荐企业吸纳、帮助灵活就业、扶持自主创业等方式,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强调要建立健全报表台账制度,依托浙江数字人社工作台,对公益性岗位开发、上岗人员增减变动及补贴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明确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可向户籍地或常住地的区(县、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 |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要随时掌握辖区内各类就业困难人员的基本情况,要建立健全报表台账制度和统计月报制度。强调要加强对开发岗位的审核,建立公益性岗位审核准入制度,严禁将经营性岗位及其他不符合规定的岗位列入公益性岗位范畴。 |
四、有关说明
本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省市文件另作规定的,从其规定。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关于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的指导意见》(甬劳社就〔2008〕169号)同时废止。
五、解读机关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解读人:潘张荣,89298035。
原文: |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图解: | 图解政策《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
视频解读: | 音频解读《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波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