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有关开发区(园区)人力社保部门:
时近夏季高温天气,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下劳动保护和劳动风险防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保障高温天气劳动者劳动权益。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始终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深刻认识高温天气下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现阶段的一项重要民生工作,必须高度重视、主动作为。要重点关注露天作业人员相对集中的建筑工地、环卫、园林绿化等行业企业,以及网约配送员、快递员、保安等岗位人群,切实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要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关心爱护,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落实防暑降温相关劳动保护措施,切实减轻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劳动强度,为劳动者提供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防暑降温饮料、保健用品等,营造安全舒适的工作环境。要严格执行高温津贴发放有关规定,企业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具体标准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执行。
二、严格执行高温天气劳动作业相关规定。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督促广大企业做好高温天气期间的生产组织和管理,超高温时段严禁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加点。用人单位要对不适宜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及时协商调整工作任务,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要加强高温防护等职业健康知识培训,落实健康检查,对不适宜在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企业应与劳动者协商合理调整其工作任务。
三、持续强化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政策宣传力度,加强《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宁波市特殊天气劳动保护办法》中相关内容的宣贯普及力度,引导全社会形成关心关爱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良好氛围。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按规定发放劳动者高温津贴或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指导落实整改,对拒不整改者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要进一步畅通劳动者举报投诉渠道,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高温津贴发放等产生争议的,严格按照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的要求,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结,切实提升劳动者维权效能。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