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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订立
(一)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终止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继续工作的,也应当在前一期劳动合同终止后的一个月内续签合同)。
(二)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三)试用期工资标准应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的规定。
(四)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五)劳动合同中对于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可以依法约定,但不低于宁波市最低工资标准。
(六)劳动合同应明确工资组成。
(七)应将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交给员工并进行培训,保留培训记录材料。
(八)存在违反公平就业(拒绝录用女职工、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等)的情况,应及时纠正。
(九)不应扣押劳动者证件或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
(十)招用的员工应与上一家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员工档案有无从上一家单位转出;社保转移手续有无办妥)。
二、劳动合同履行
(一)应建立考勤记录制度,考勤记录至少保留两年以上,考勤记录经劳动者签字确认。
(二)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三)应建立工资签收制度。
(四)工资条应载明工资的具体构成项目及金额。
(五)工资支付记录应保留两年以上。
(六)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公示应遵循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的程序。
(七)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与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竞业限制协议。
(八)调岗、调薪应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九)调岗、调薪的内容应采用书面方式记载,并经劳动者确认。
(十)依法安排职工年休假或依法及时足额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
(十一)非全日制用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至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三、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
(一)应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前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所依据的事实应固定证据(保留了录音、录像或签字确认事实经过的证据材料)
(四)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前,应审查该员工是否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不得解除的情形
(五)解除决定应送达给劳动者
(六)劳动者离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给予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经济补偿
(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办理了工作交接以及为劳动者办理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四、最低工资标准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二)主要政策依据《最低工资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
(三)现行最低工资标准政策文件《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4〕3号)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24〕27号)
(四)我市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2490元、2260元两档;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调整为24元、22元两档。其中,海曙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奉化区和宁波高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49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4元;余姚市、慈溪市、宁海县、象山县和宁波前湾新区最低月工资标准为2260元,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为2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