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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资格认定开放办理
来源:宁波市就业管理中心来源: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时间:2024-09-10 10:06     阅读次数:

为推动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地见效,9月3日,市人社局、市税务局等4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认定工作的通知》,文件规定: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经办方式,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直接申报调整为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

9月10日,宁波市“单位吸纳就业税收优惠政策资格认定”正式开放办理。

企业招用脱贫人口、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与招用人员签订了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为招用人员缴纳养老、工伤、失业保险的,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线上平台或线下经办窗口填报《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政策申请表》并附上劳动合同进行申请。招用人员在职状态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向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申请。

经参保地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资格认定后,企业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可按每人每年7800 元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附表:

各区(县、市)经办联系方式

序号

区(县、市)

咨询电话

1

宁波市就业管理中心

83867152

2

海曙区就业管理中心

55880267

3

江北区就业管理中心

87353920

4

镇海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86292807

5

北仑区就业管理中心

89384259

6

鄞州区就业管理中心

88225121

7

奉化区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88689028

8

余姚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62708152

9

慈溪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63938123

63938126

10

宁海县就业与失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59972790

11

象山县就业管理服务中心

65711323

12

高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

89288656

89288659

13

前湾新区人才发展中心

630981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