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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认定工作的通知
  • 来源:就业促进和失业保险处
  • 发布时间:2024-09-06 1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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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农业农村局,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各区(县、市)税务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在甬各高校:

    根据省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工作部署,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经办方式,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直接申报调整为向人社部门申请认定后再向税务部门申报。为切实做好我市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做足办理准备。各地、各部门要对经办人员开展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和经办规范的业务培训,确保政策清、流程清、责任清。各地人力社保部门要指定专人,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浙里办”等平台上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优惠认定事项的认领与配置,确保在9月10日前上线经办。

    二是强化部门协作。各地人力社保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和税务部门要建立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信息共享机制和渠道,定期传递本地区重点群体人员信息和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每年1月底前,通过部门间数据交换的方式,交换上年享受优惠的企业、人员及金额等信息。

    三是加大政策宣传。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充分利用电子税务局、“浙里办”APP、宁波就业创业等政务平台,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以及招聘会、政策宣讲会等活动,多形式开展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要围绕办理方式调整,重点向企业及时推介经办流程指南,确保企业全面知晓,认得清、办得明。

    附件:1.各区(县、市)经办联系方式附件1各区(县、市)经办联系方式.docx

    2.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浙江省教育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关于做好企业吸纳重点群体就业税收 优惠认定工作的通知.pdf


    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波市教育局

    宁波市农业农村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

    2024年9月3日